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未民宫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黄群香、寇孝平与徐红旗、段平平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群香,寇孝平,徐红旗,段平平,张花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未民宫初字第550号原告黄群香,退休教师。原告寇孝平,退休教师。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奋斗,男。共同委托代理人白宝民,男。被告徐红旗,西安市秦华天然气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阎萍,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平平,无业。被告张花。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群香、寇孝平与被告徐红旗、段平平、张花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群香、寇孝平于201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群香、寇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还原告4000元。审 判 长  黄亚军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伟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