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一初字第00137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庞兆坚诉被告马国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兆坚,马国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0137号原告:庞兆坚,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马国彪,男,194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兆坚诉被告马国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庞兆坚于2011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兆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兆坚撤回起诉。诉讼费1383元,减半收取690.5元,由原告庞兆坚负担。审判员 刘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