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一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延锡合诉被告田光荣腾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锡合,田光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99号原告:延锡合��男,192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新城区工商局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延安平,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工商局新城分局职工。委托代理人:周爱平,女,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西安无线电一厂职工。被告:田光荣,女,194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延妮,女,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杜宛达,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延锡合诉被告田光荣腾房纠纷一案中,因田光荣等诉延锡合确认买卖协议纠纷一案正在审理期间,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谢虹审判员 刘煜审判员 蒲晖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