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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一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延锡合诉被告田光荣腾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锡合,田光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99号原告:延锡合��男,1927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新城区工商局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延安平,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西安市工商局新城分局职工。委托代理人:周爱平,女,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西安无线电一厂职工。被告:田光荣,女,194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延妮,女,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杜宛达,陕西鼎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延锡合诉被告田光荣腾房纠纷一案中,因田光荣等诉延锡合确认买卖协议纠纷一案正在审理期间,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谢虹审判员  刘煜审判员  蒲晖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