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仑商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优捷化工有限公司与绍兴市德柯炭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优捷化工有限公司,绍兴市德柯炭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1117号原告:宁波优捷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14000021575)。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兴农大厦2-638B室。法定代表人:郑学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松梅,浙江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德柯炭黑有限公司(注册号:330683000032989)。住所地:绍兴嵊州市金庭镇华堂村。法定代表人:陈德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优捷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德柯炭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优捷化工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市德柯炭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优捷化工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优捷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市德柯炭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247元,减半收取7623.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23.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1117号原告:宁波优捷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14000021575)。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兴农大厦2-638B室。法定代表人:郑学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松梅,浙江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德柯炭黑有限公司(注册号:330683000032989)。住所地:绍兴嵊州市金庭镇华堂村。法定代表人:陈德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优捷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德柯炭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优捷化工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市德柯炭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优捷化工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优捷化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市德柯炭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247元,减半收取7623.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62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尚新华二О一Ο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记员谢晓霞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1117-2号原告:宁波优捷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14000021575)。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兴农大厦2-638B室。法定代表人:郑学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绍兴市德柯炭黑有限公司(注册号:330683000032989)。住所地:绍兴嵊州市金庭镇华堂村。法定代表人:陈德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10)甬仑商初字第111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绍兴市德柯炭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审判员尚新华二О一Ο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记员谢晓霞法律文书拟稿纸签发:核稿:印发:当事人份有关单位份上报份存档份印共份拟稿: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0)甬仑商初字第1117-2号原告:宁波优捷化工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14000021575)。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兴农大厦2-638B室。法定代表人:郑学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绍兴市德柯炭黑有限公司(注册号:330683000032989)。住所地:绍兴嵊州市金庭镇华堂村。本院于2010年12月2日作出(2010)甬仑商初字第111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绍兴市德柯炭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的冻结,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审判员尚新华二О一Ο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记员谢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