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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松民二初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黄大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大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松民二初字第0001号原告:黄大喜,男,1966年6月25日生,汉族,安徽省宿松县人,农民,住宿松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住所地宿松县孚玉镇人民路163号。负责人:薛建民,该支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大喜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其行为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大喜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松支公司的起诉。案件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黄大喜负担。审判长 贺 星审判员 谢亚栋审判员 彭旺鸿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少霞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