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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栖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道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道信用社,王守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栖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官道信用社被执行人王守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21日作出的(2007)栖执字第10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守兴位于栖霞市官道镇邮局西房产证号为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000277**号,建筑面积为142.56平方米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栖国用(2006)字第280302号,面积为74.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现因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房地产依法拍卖偿还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守兴位于栖霞市官道镇邮局西房产证号为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建筑面积为142.56平方米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栖国用(2006)字第280302号,面积为74.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彩波审判员  徐福洲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衣富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