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德中法执指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德中法执指字第6号乐陵市华凯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夏红心德仲裁字(2010)第33号《仲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该案案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乐陵市华凯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夏红心德仲裁字(2010)第33号《仲裁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偿纠纷一案指定由庆云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趱超审判员 谭化忠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国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