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秦民初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再勇诉被告王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再勇,王伟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583号原告王再勇,男,汉族,1967年2月17日出生。被告王伟峰,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再勇诉被告王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再勇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保理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