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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初字第00583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再勇诉被告王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再勇,王伟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初字第00583号原告王再勇,男,汉族,1967年2月17日出生。被告王伟峰,男,4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再勇诉被告王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再勇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程保理人民陪审员  蔚凤仙人民陪审员  杨志红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