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高民初字第3011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北京悫信建功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苏州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悫信建功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苏州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高民初字第3011号原告北京悫信建功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康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丹阳,北京市景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文忠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悫信建功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苏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北京悫信建功建功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素青代理审判员 何志刚人民陪审员 崔会强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