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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平执字第2089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青岛圣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圣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青岛鲁星机械有限公司,杨世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平执字第208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圣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同和街道办事处圣达路3号。法定代表人杨安斌,经理。委托代理人XX。被执行人青岛鲁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白沙河街道办事处海州路55号。法定代表人杨世军,经理。被执行人杨世宝,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圣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鲁星机械有限公司、杨世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青岛鲁星机械有限公司、杨世宝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0)平商初字第21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了执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淑平审判员  李卫东审判员  王惠国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夕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