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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汉执字第1295-1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吴玉珩与胡玉珍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珩,胡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1295-1号申请执行人吴玉珩,男,1931年11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玉珍,女,1945年5月29日生,汉族。本院于2010年9月作出(2010)汉执字第129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胡玉珍所有的江汉区园林村13-15号4楼2号房屋一套,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玉珍所有的江汉区园林村13-15号4楼2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文庆审判员  周玉华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中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