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汉执字第1295-1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吴玉珩与胡玉珍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玉珩,胡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汉执字第1295-1号申请执行人吴玉珩,男,1931年11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胡玉珍,女,1945年5月29日生,汉族。本院于2010年9月作出(2010)汉执字第129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胡玉珍所有的江汉区园林村13-15号4楼2号房屋一套,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玉珍所有的江汉区园林村13-15号4楼2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文庆审判员 周玉华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中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