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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终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于彬善、于伟与涡阳县青町镇大于行政村大于南村民小组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涡阳县青町镇大于行政村大于南村民小组,于彬善,于伟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0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涡阳县青町镇大于行政村大于南村民小组。代表人:于向前,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代理人:任亚光,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彬善,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于伟,农民。委托代理人:马涛,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涡阳县青町镇大于行政村大于南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大于南村民组)与被上诉人于彬善、于伟物权纠纷一案中,因大于南村民组不服涡阳县人民法院(2009)涡民一重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大于南村民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涡阳县青町镇大于行政村大于南村民小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全义审判员  孙 震审判员  杨 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