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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北刑初字第375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陈加方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加方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北刑初字第37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加方,无业。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3月3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4月1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取保候审,后逃匿,2010年4月18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逮捕。2010年5月12日被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区分局监视居住。2010年11月11日被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唐北检刑诉(2010)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加方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加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陈加方以虚构贵州省盘县乐民镇宏盛洗煤厂的名义,采取伪造贵州省盘县乐民镇宏盛洗煤厂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等手段,与唐山联众选煤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选煤技术服务合同,并以收取合同设备保证金以及变更合同价款为由,先后骗取该公司人民币共计70万元,并全部用于个人消费。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被告人陈加方的供述材料,证人姚某甲、任某、姚某乙等人的证言,合同复印件、原件,收条的复印件,农业银行卡取款回单复印件,转让协议书复印件,被告人陈加方伪造的合同协议原件、伪造的拨款承诺书的原件,购买汽车存根原件,伪造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伪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农业银行卡帐户查询单,贵州省盘县工商局的证明,路北分局刑侦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唐山市第一看守所出具的不予收押的通知书,被告人陈加方的户籍证明,扣押、发还清单,工人医院出具的保外就医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加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单位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加方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加方经鉴定患有重大疾病,依法可对其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加方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暂予监外执行)。(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30日起至2020年11月24日止,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艳辉代理审判员  赵 宁人民陪审员  文 亮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