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咸渭民初字第01138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殷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某,马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咸渭民初字第01138号原告殷某,女,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甲,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殷某诉被告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某甲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某诉称,其与马某甲于1994年3月结婚,1996年10月5日生育女儿马某乙。俩人婚初关系尚可,自女儿出生后,俩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马某甲脾气暴燥,只要言语不和,便不分场合对殷某拳打脚踢,使殷某十几年来一直承受着精神和肉体两方面的痛苦和煎熬。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1、与马某甲离婚;2、女儿马某乙由殷某抚养,抚养费不让马某甲承担;3、财产无争议。被告马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殷某与马某甲于1994年3月举行结婚仪式,1996年10月5日生育女儿马某乙。2005年10月18日补办结婚证。俩人婚初关系尚可,自女儿出生后,俩人经常为家庭琐事吵闹,致夫妻矛盾加深,夫妻感情不断恶化。2007年6月殷某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法院于2008年1月将该案按撤诉处理;2009年5月殷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法院于2010年1月判决不准离婚。2010年10月8日殷某第三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殷某诉马某甲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婚后不能互相理解,缺乏沟通,致夫妻矛盾加深,夫妻感情不断恶化,殷某多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马某甲离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马某乙由殷某抚养较妥。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殷某、马某甲离婚。二、马某乙由殷某抚养;马某甲有探视权。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殷某、马某甲各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党明明代审判员 雒 庆代审判员 刘 亮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