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曲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58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庞增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永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