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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渝执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20-01-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黄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黄勇;邹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年渝执字第000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住所地新余市北湖中路。法定代表人李年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勇,男,汉族,住所地新余市。被执行人邹珺,男,汉族,住所地新余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余市分行申请黄勇、邹珺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11年渝执字第000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 波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芹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