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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灞民初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秦某甲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甲,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灞民初字第1887号原告秦某甲。被告郭某,现下落不明。原告秦某甲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婚后,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发生矛盾后被告总是回娘家去说,致双方矛盾不断扩大。2008年7月8日,被告带着两个孩子离家出走,其多方寻找,但至今下落不明。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孩子秦某乙、秦某丙随原告生活,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秦某乙;××××年××月××日生育次子,取名秦某丙。原、被告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08年7月8日,被告带着两个孩子离家出走,经原告多方寻找未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高桥村委会的证明及庭审笔录等材料存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理应相互理解和关心。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缺乏沟通和理解,因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08年7月8日被告带着两个孩子离家出走、至今已有两年的事实,足以说明原、被告双方之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予准许。由于两个孩子现随被告生活,且至今下落不明,故两个孩子以继续随被告生活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秦某甲与被告郭某离婚。孩子秦佳彪、秦佳毅由被告郭某自行抚养。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 磊审判员 朱建海审判员 罗亚齐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