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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渭民执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崔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渭民执字第00064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女,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咸渭民初字第008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己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6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该款已兑付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咸渭民初字第00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董 超审判员  左 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樊强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