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渭民执字第00064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崔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渭民执字第00064号申请执行人崔某某,女,197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咸渭民初字第008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己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6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义务,该款已兑付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0)咸渭民初字第008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董 超审判员 左 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樊强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