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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知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4-05-02

案件名称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苍南县灵溪星光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苍南县灵溪星光网吧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温知初字第364号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瞿海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逢御。被告苍南县灵溪星光网吧。诉讼代表人陈先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国际。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灵溪星光网吧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郑国栋审 判 员  曹新新代理审判员  许良岳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谢迪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