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碑民三初字第914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杨蕾、陕西皇冠房地产开发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杨蕾,陕西皇冠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碑民三初字第914号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住所地:本市南大街10号楼。代表人:李月瑾。委托代理人:孙继民,陕西丰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蕾,英国语言学会职员。委托代理人:杨威,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皇冠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本市和平路东十一道巷巷口。法定代表人:胡亚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与被告杨蕾、陕西皇冠房地产开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的��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615元,由原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审判员 王英俊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邢少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