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民一初字第503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石明欣与崔树英、高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明欣,崔树英,高习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503号原告石明欣,男,1954年5月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崔树英,女,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高习玉,男,汉族,城镇居民,住济南市历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明欣与被告崔树英、高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明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119元,邮寄费60元,由原告石明欣负担。审判员 柳孔圣二��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雅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