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宝法知产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华X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恒X大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X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恒X大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宝法知产初字第619号原告:华X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迈某尔(MXCHAELDALETEASTER),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兴,广东江X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某光,广东江X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恒X大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原告华X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恒X大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X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邓某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恒X大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X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称:根据GXTTYIMAGES,INC.(以下称GXTTY公司)2008年6月9日出具的《确认授权书》,原告是GXTTY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有权在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X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宣传册中使用了GXTTY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像1张,该图像为GXTTY公司展示在其网站上的iXagenavi品牌图片,编号:73705266,图片内容:叶子。原告经核查销售记录后确认,被告使用该图片未经GXTTY公司和原告许可和授权,属著作权侵权行为。原告本着协商解决纠纷的宗旨,向被告发函质询和电话沟通,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但截至今日,被告未向原告提供任何有效的权利证明文件,也未与原告就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事宜进行过协商,被告这种拒绝协商解决纠纷的态度充分表明了其恶意侵权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六)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应依法赔偿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和律师费用。为维护GXTTY公司和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侵权宣传册;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并赔偿原告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深圳恒X大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华X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系盖X图像有限公司与优X易美(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设立的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图像制作、图像版权代理等业务。2008年6月9日,GXTTYImagesInc.高级副总裁,总顾问向华X公司出具《授权确认书》,内容为:“GXTTYImagesInc.明确授权华X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是GXTTYImages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GXTTYImagesInc.明确授权该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由此,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GXTTYImagesChina.[华X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我方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我方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该授权书附件A中载明了图片品牌,其中包括iXagenavi。该《授权确认书》经美国华盛顿州和我国驻美国旧金山总领事馆认证,并经北京市公证处公证。GXTTYImagesInc.在其中文网站http://www.GXTTYimages.cn上登载有iXagenavi品牌“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其中一张图片编号为73705266,图片内容叶子,图片的左上方标注“GXTTYimages”。华X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标有深圳市恒X大塑胶有限公司名称的产品宣传册一本,在该宣传册中,可见其中有一张宣传图片与上述iXagenavi品牌图片(编号为73705266)一致。另查明:2009年8月24日深圳市恒X大塑胶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注册变更为深圳恒X大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2007年9月,华X公司曾与深圳市指X广告有限公司签订《“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许可深圳市指X广告有限公司永久使用华X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1幅,图像品牌为“DXgitalVision”,使用费11520元,图像尺寸为48M,授权日期为2009年6月9日。华X公司另曾与博X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签订《“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可博X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永久使用华X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3幅,图片品牌为“PhXtodisc”,图像尺寸为28MB,使用费为30000元。2010年5月1日,华X公司与广东江X宏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本案诉讼律师代理费为3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证书、宣传册、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律师费发票等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在本案中,GXTTY公司为宣传iXagenavi等品牌产品,拍摄使用产品过程中的图片,并以网站等形式对外公开,故涉案作品属于摄影作品。原告经过著作权人GXTTYImages,Inc.的授权,取得涉案作品在我国境内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并取得以其自身名义起诉的权利。原告主张的涉案作品已经在互联网上公开,被告有条件、有可能接触到原告涉案摄影作品。通过���对,被告宣传册上的图片与原告涉案摄影作品相同,因此,本院依法认定,被告被控侵权宣传图片构成对原告涉案摄影作品的复制,侵犯了原告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被告未经著作权人或者原告的许可,擅自使用涉案摄影作品对外宣传其公司经营的产品,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宣传册、赔偿经济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由于原、被告均未提供因被告侵权致原告受损或被告因侵权获利数额的证据,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许可使用费、被告侵权的性质及情节、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的数额为人民币6000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权利的放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第(二)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恒X大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华X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涉案摄影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的侵权宣传册;二、被告深圳恒X大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原告华X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三、驳回原告华X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元,由被告深圳恒X大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占举人民陪审员 刘 敏人民陪审员 周 洋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爱玲书 记 员 梁娇梅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