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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渭民执字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申请执行乔军、咸阳融盛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乔某,咸阳融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渭民执字001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法定代表人于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乔某,男。被执行人咸阳融盛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咸秦证经字第002584号执行证书,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乔某、咸阳融盛投资有限公司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己立案执行,案件标的40073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扣划(冻结)被执行人乔某、咸阳融盛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肆万零柒拾叁元整(4007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左 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樊强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