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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3587-22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四川省天功劳务有限公司与西部电影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天功劳务有限公司,西部电影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3587-22号原告四川省天功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江市中区环城路一巷1幢4单元2-4楼。法定代表人张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宏凯。委托代理人钟勇太。被告西部电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影路508号。法定代表人王占良,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平。被告陕西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朱雀大街48号。法定代表人王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菲。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天功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部电影集团有限公司、陕西铭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天功劳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天功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88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景振宇人民陪审员  程安真人民陪审员  高 峰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张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