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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兰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徐某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金兰刑初字第39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于2009年5月5日被兰溪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0年4月30日被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0年12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以兰检刑诉(2009)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文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初至2009年2月底期间,被告人徐某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的方法骗取汽车6辆,共计价值35.35万余元人民币。被告人徐某将这6辆汽车作抵押物,向他人借款以偿还其个人债务的本息。具体如下:1、2008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徐某以其陪驾服务部转租的名义,从兰溪市景新汽车陪驾服务部租得一辆价值人民币6.16万元的浙g×××××现代索纳塔轿车。2009年1月中旬,被告人徐某将该车抵押给朱某(已死亡),向朱某借得人民币2万元。朱某明知该车是被告人徐某犯罪所得而予以抵押。后该车被公安机关扣押。2、2009年2月13日,被告人徐某以其陪驾服务部转租的名义,从兰溪市腾辉汽车陪驾有限公司租得一辆别克凯越轿车。2009年2月17日,被调换成价值人民币6.54万余元的浙g×××××现代伊兰特轿车。被告人徐某将该车抵押给冯某,向冯某借得人民币1.6万元。现该车已被兰溪市腾辉汽车陪驾有限公司追回。3、2009年2月23日,被告人徐某以其陪驾服务部转租的名义,从兰溪市腾辉汽车陪驾有限公司租得一辆价值人民币6.37万余元的浙g×××××现代伊兰特轿车。后被告人徐某将该车抵押给徐某甲,向徐某甲借得人民币1.5万元。现该车已被兰溪市腾辉汽车陪驾有限公司追回。4、2009年2月中旬,被告人徐某以其陪驾服务部转租的名义,从兰溪市顺龙陪驾服务部租得一辆价值人民币6.8万元的浙g×××××现代伊兰特轿车。2009年2月17日,被告人徐某将该车抵押给徐某乙,向徐某乙借得人民币5万元。现该车已被兰溪市顺龙陪驾服务部追回。5、2009年2月中旬,被告人徐某以其陪驾服务部转租的名义,从兰溪市顺龙陪驾服务部租得一辆价值人民币5.98万余元的浙g×××××别克凯越轿车。被告人徐某将该车抵押给周某,向周某借得人民币1万元。现该车已被兰溪市顺龙陪驾服务部追回。6、2009年2月底,被告人徐某从兰溪市江懒头陪驾服务部租得一辆价值人民币3.5万元的浙g×××××海南马自达轿车。被告人徐某将该车通过冯某抵押给诸葛某,向诸葛某借得人民币3000元。现该车已被兰溪市江懒头陪驾服务部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1、被告人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的供述;2、证人朱某、包某、叶某、邵某、郭某、冯某、徐某甲、徐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周某、姚某、胡某、曹某、诸葛某、杨某的证言;3、汽车借用合同、扣押物品清单、汽车行驶证、借条;4、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书》;5、被告人徐某的户籍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上述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20日起至2021年6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雅林人民陪审员  章卫华人民陪审员  唐永有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春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