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新执一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耿彩玉与何东权腾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彩玉,何东权,乔红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新执一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耿彩玉被执行人:何东权被执行人:乔红旗耿彩玉与何东权腾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何东权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耿彩玉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何东权、乔红旗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现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9)新民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