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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松执字第0282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周海生、刘佩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生,刘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松执字第0282号申请执行人:周海生,男,1968年5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委托代理人:贺玉环,女,1970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佩军,男,1971年7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海生与被执行人刘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佩军外出,申请执行人周海生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0)松民一初字第06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周海生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海林审 判 员  黄长春代理审判员  沈家国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星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