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行审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与刘允升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刘允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甬仑行审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新矸街道长江路1166号法定代表人梁国林,局长。被执行人刘允升,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五河县。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0年9月28日作出的甬仑环罚字(2010)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0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甬仑环罚字(2010)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等事项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并于2010年10月8日,送达被执行人刘允升。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甬仑环罚字(2010)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甬仑环罚字(2010)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献军审 判 员 徐万鑫代理审判员 蒋益芬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