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咸渭民执字00109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申请执行衡某某、咸阳融盛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衡某某,咸阳融盛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渭民执字001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分行。法定代表人于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衡某某,女,。被执行人咸阳融盛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咸秦证经字第002582号执行证书,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衡某某、咸阳融盛投资有限公司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己立案执行,案件标的43138元。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扣划(冻结)被执行人衡某某、咸阳融盛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肆万叁仟壹佰叁拾捌元整(4313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左 诚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樊强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