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雁执恢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5-09-03
案件名称
西安志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海全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志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雁执恢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志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朱宏路39号336室。法定代表人李云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海全。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志恒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海全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09)雁民初字第34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其未自动履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王海全住所进行了搜查,并对其司法拘留十五天,同时依法查封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的车辆一台。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按照协议向申请人一次性支付欠款120000元。被执行人已按照协议全部履行,该案已执行完毕。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王海全所有的牌号为陕A×××××号车辆的查封措施。二、本院(2009)雁民初字第34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兰 喆执行员 杨李华执行员 邹姣凤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磊打印:扈艳红校对:高磊2011年月日送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