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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一初字第00120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一初字第00120号原告:李某某,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祺,陕西菲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柏某某,女,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煜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