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杭萧义商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某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萧义商初字第58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某某的财产在450000元限额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某某限额在450000元内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利红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吴钰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