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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兴执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阎忠育、曹素英申请执行闫巡洋、苟漂漂财产权属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忠育,曹素英,闫巡洋,苟漂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兴执字第00106号申请执行人闫忠育,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曹素英,女,汉族。被执行人闫巡洋,男,汉族。被执行人苟漂漂,女,汉族。阎忠育、曹素英依据已生效的(2009)咸民终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闫巡洋、苟漂漂财产权属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闫巡洋、苟漂漂应搬出位于兴平市店张办农贸市场南排西起第二家两间两层房屋。承担案件受理费100、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咸民终字第00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新党代理审判员  许 剑代理审判员  徐 林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社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