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20号原告周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0年12月23日向原告送达了2010年12月30日9时30分开庭传票。但原告周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樊宝卫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欣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