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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20号原告周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0年12月23日向原告送达了2010年12月30日9时30分开庭传票。但原告周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樊宝卫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欣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