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东商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沐阳县××有限公司与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沐阳县××有限公司,杭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东商初字第1228号原告:沐阳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庞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某。委托代理人:王某。被告:杭某某。委托代理人:范某某。原告沐阳县××有限公司与被告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适格的原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但本案中被告辩称其是向张某购买货物并付款,从未与原告有业务往来,张某曾表示其推销的是金森源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森源公司”)的货物。而原告提供的送货单显示供货单位为金森源公司,庭审中原告也表示与被告有业务往来的为金森源公司。且原告未能提供其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关证据,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系合法存在的工商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沐阳县××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波萍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蓉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