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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漯立民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5-06-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侯胜利不服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四初字第318号民事裁定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胜利,福建省泉州市德发机械有限公司,丁振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漯立民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侯胜利,男,汉族,1967年10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委托代理人李建设,男,回族,1954年5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泉州市德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黄跃贤、经理。原审第三人丁振方,男,汉族,1949年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上诉人侯胜利不服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四初字第3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侯胜利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应当由源汇区法院管辖审理,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被上诉人泉州市德发机械有限公司辩称: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0)源民四初字第318号案裁定将案件移送至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是正确的。双方没有任何管辖及履行地的约定。本案应由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第三人丁振方辩称:侯胜利滥用诉权。侯胜利再次起诉黄跃贤违背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侯胜利的起诉。即便是符合立案条件也应由福建泉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均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对发生纠纷由何地人民法院管辖未作明确约定,对口头合同具体合同履行地也未约定。上诉人侯胜利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本案应由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理由不成立,故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是正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昝玉成审判员  左 昊审判员  王跃民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