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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嘉善商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龚丽与朱静、朱计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丽,朱静,朱计根,朱建强,曹云轩,长兴青青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63号原告:龚丽。委托代理人:颜伟新。被告:朱静。被告:朱计根。被告:朱建强。被告:曹云轩。被告:长兴青青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朱计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龚丽与被告朱静、朱计根、朱建强、曹云轩、长兴青青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丽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朱静、朱计根、朱建强、曹云轩、长兴青青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龚丽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朱静、朱计根、朱建强、曹云轩、长兴青青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一川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