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萧商初字第3277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与广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实业有限公司,广泰××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杭萧商初字第3277号原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区戴村镇石马头村。法定代表人洪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某。被告广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号。法定代表人曾某某。原告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士公司)诉被告广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迪明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卫士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卫士公司诉称:2009年9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1份,合同载明:被告向原告购买grc圆孔轻质隔墙板8000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66元,共计价款528000元,具体按杭州市农副产品交易中心副食品交易市场2号市场第一层实际需求安装面积结算;结算方式按杭州市农副产品交易中心副食品交易市场2号市场第一层为准的grc轻质隔墙板安装完工验收后7天内付款到总额的80%,余款20%在2010年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若其中一方违约,则每天支付另一方按总价款的1%计算的违约金等内容。合同生效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义务。2009年12月1日,经原、被告双方对帐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总货款497696.92元。嗣后,被告陆续支付货款400000元,余款97696.92元至今未付。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价款97969.92元,并支付自2010年4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总货款每天1‰计算的违约金。被告广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卫士公司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产品购销合同1份,欲证实原、被告之间签订买卖合同及各自的权某与义务的事实;2、结算单1份,欲证实被告应支付原告价款497696.92元,已支付400000元,尚有97696.92元未付的事实;3、结算清单2份,欲证实原告供给被告grc隔墙板的总面积为7488.82平方米、工字钢卡2300只和增加拆除工程某某226.96平方米的事实;4、转帐支票1份,欲证实被告支付原告150000元价款的事实。上述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是客观、真实的,且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广某公司未提供证据。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主张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虽在2009年12月1日的结算单上注明“最终工程量需重新核准,三个月内核准并结清余款”,但嗣后被告并未提出异议,而被告在2009年12月1日前的结算清单上均已确认原告所完成的工程量,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实际完成工程某某497696.92元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予以酌情调整为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对原告的主张及诉讼请求放弃抗辩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广泰××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实业有限公司价款97696.92元,并支付自2010年4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二、驳回杭州××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0元,减半收取2035元,由杭州××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60元,由广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23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俞燕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