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嘉善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0-12-30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徐泉福与嘉善东明构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泉福,嘉善东明构件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25号原告:徐泉福,1965年9约16日出生。被告:嘉善东明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丁栅镇俞汇村育才路61号。法定代表人:张冬明,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泉福与被告嘉善东明构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泉福于201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泉福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泉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徐泉福负担。审判员 朱国强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