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仙民初字第72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仙民初字第725号原告:林某。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被告:李某。原告林某为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林某起诉称:2008年3月,原、被告经被告李某的父母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吵架。2009年8月被告李某擅自外出,双方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后于2008年6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现被告李某外出,双方分居生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结婚证一份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一起共同生活,有夫妻感情。现虽然因被告李某外出,导致双方分居生活,但尚不具备应当离婚的法定情形。原告林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林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汇款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帐号:900101040003235。)审 判 长 陈红星人民陪审员 陈建平人民陪审员 李宝弟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张菲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