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民初字第371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某与郭某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郭某,郭志高,郭长荣,郭来来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长民初字第3713号原告张某。被告郭某。被告郭志高。被告郭长荣。被告郭来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郭某等赡养纠纷一案时,原告张某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50元。代理审判员 许立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韩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