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无民初字第0223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奥特晟科技有限公司与徐鸿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奥特晟科技有限公司,徐鸿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无民初字第02235号原告:深圳市奥特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皮白勇,董事长。被告:徐鸿雁,男,住无为县。原告深圳市奥特晟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鸿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和解,原告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奥特晟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深圳市奥特晟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钱 进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陈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