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冀民二初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冀州市中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州市中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冀民二初字第56号原告冀州市中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被告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冀州市中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锦云染料有限公司、被告泰兴锦汇化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州市中意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8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春密审判员 王立正陪审员 张乃让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王爱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