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麟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亢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亢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麟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亢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亢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某父亲张书存表示其女儿在离婚之后,尚未出嫁,且家中移民搬迁负债70000多元。2001年11月30日,张书存在酒房信用社贷款10000元,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返还财礼余款愿在其女儿出嫁后,再积极履行。2010年12月2日,经与申请人亢某某谈话,表示同意本案以10000元申请标的终结执行,剩余20000元执行标的在被执行人张某某有执行能力后可重新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八)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麟执字第47号亢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本案申请费50元,由张某某负担。本案未执行标的,在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闫纪明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田瑞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