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长执字第01133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何耀辉与王凯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长执字第01133号申请执行人何耀辉(又名何建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0)长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10月20日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2356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凯现经济困难,无偿付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0)长执字第113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的未执行标的为:23569元)。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方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李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