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北新民初字第478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隋小兵与关启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某,关某某,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北新民初字第4785号原告隋某某。被告关某某。被告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某与被告关某某、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鑫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阎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