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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北新民初字第4785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隋小兵与关启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某某,关某某,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北新民初字第4785号原告隋某某。被告关某某。被告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某某与被告关某某、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鑫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阎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