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泰执民字第540-2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董水莲与陶美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董水莲,陶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民字第540-2号申请执行人:董水莲女性45岁汉族泰顺县罗阳镇东大街6号身份证号码:330329196507230028被执行人:陶美玲女性50岁汉族泰顺县罗阳镇泰分路45号身份证号码:330329196010110020本院在执行董水莲与陶美玲(2010)温泰执民字第54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陶美玲仅有月工资收入和部份公积金,本院予以强制执行,但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提取工资和公积金未能足以清偿本案债务,且执行期间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属于其他应当终结执行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温州市泰顺县人民法院(2009)温泰商初字第51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欧卫忠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夏晓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