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2969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杨雅涵诉李俊、涂文英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雅涵,李俊,涂文英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2969号原告杨雅涵,女,197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委托代理人李公科,四川社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俊,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涂文英,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雅涵诉李俊、涂文英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雅涵于201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雅涵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雅涵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叶 红人民陪审员 刘淑蓉人民陪审员 刘 琨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肖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