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锦江民初字第3140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锦江民初字第3140号原告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建一路51号。法定代表人马一先,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介,四川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福兴街一号华敏翰尊国际大厦32F。负责人左利川,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甘恬,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薇,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人民南路天安国际大厦C座27楼。法定代表人彭伟,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湖北水总水利水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 理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傅继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