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邹商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0-12-0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支行与齐某甲、高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支行,齐某甲,高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邹商初字第138号原告: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范某甲。委托代理人:李峰。被告:齐某甲,略。被告:高某,略。被告:王某甲,略。被告:王某乙,略本院在审理原告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支行与被告齐某甲、高某、王某甲、王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齐某甲已经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允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某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山东省济宁市邹城市支行对被告齐某甲、高某、王某甲、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吕 洁审判员 齐 勇审判员 张 苗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书记员 范安华 更多数据: